一、什么是诉讼?
诉讼就是打官司,也就是当事人通过司法机关解决各种争议和纠纷的活动,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诉讼已越来越渗透到人民的生活中,成为人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在诉讼这一诉讼法律关系中,包含着三个要素:
1、主体
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是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等机关,其中人民法院是主要的诉讼参加者。第二是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诉讼参加人一般与诉讼结果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诉讼参与人与诉讼结果一般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之所以参加诉讼,只是为了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有效地审理案件。
2、客体
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与业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案件的事实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3、内容
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由诉讼法律规范确定并保证其实现得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二、官司有哪几类?它们各解决哪些问题?
官司各式各样,形形色色,但按其解决的问题性质和内容,可以划分成基本的三大类:
1、刑事官司
刑事官司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有无罪责和罪责大小,并决定是否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样刑罚的活动。刑事官司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刑事责任问题,包括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应否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多大,以什么样的形式让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为了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司法机关通过侦查调查活动,查明和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罪,存在哪些依法应当或可以从重、加重处罚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2、民事、经济官司
民事、经济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经济权益纠纷的活动。在日常的生活、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企、事业单位与企、事业单位之间难免发生民事、经济权益纠纷。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解决这种权益纠纷,便是民事、经济官司的核心问题。经济官司是从民事官司中独立出来的一种官司。经济官司一般是指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之间经济权益纠纷的官司,而狭义的民事官司一般指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单位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人身关系纠纷和财产纠纷及其他非财产关系纠纷。但是民事官司和经济官司适用的都是民事诉讼程序,所以属于同一类官司。
3、行政官司
行政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官司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针对某一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具有合法性。这种官司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被告总是某一级政府或政府中的某一行政机关。
诉讼共分为三个阶段:立案、审判、执行。每一阶段均有各自不同的具体内容即具体的诉讼事务,当事人在每一诉讼阶段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相应地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掌握诉讼知识来进行诉讼活动,也可以在立案法官、审判法官或者执行法官的指挥下行驶权利、承担义务。当事人行驶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必须依法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将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构成妨害,实施妨害诉讼行为情节严重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起诉应提交书面诉状,如果书写诉状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