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10月13日,借款人石某持原告哈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原单位河南县优干宁镇中心卫生院出具的资信证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县支行签订了贷款金额为6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时,向被告提供了由哈某某签名的担保书,担保书中约定:原告自愿为借款人石某在被告处借款6万元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担保金额为6万元,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2年内,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金额、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人农行为实现全部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证人哈某某在保证期间,对借款人石某累计6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还贷款本息的相关费用的行为,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贷款人根据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限,可直接从保证人哈某某在县农行开设的其个人工资账户直接扣收应由借款人石某清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和相关费用。
2012年5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县支行按担保书中约定,直接从哈某某的工资中扣收贷款本金及利息和相关费用。为此,哈某某诉于法院。
借款人石某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书、授权扣款书中写有哈某某的签名和捺印,经鉴定均非原告哈某某本人所书写。
【分歧】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告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说的“无权代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等情形。“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在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实际上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大多数是行为人借“被代理人”之名,行个人诈骗之实;但其实施的行为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是为“被代理人”订立合同;导致相对人如此相信的原因大多是“被代理人”存有过错;因此这种代理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其应当向相对人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本案中,借款人石某并未获得“被代理人”即原告哈某某的授权,但其却持有原告哈某某的身份证及单位出具证明其工资情况的资信证明等,对此哈某某也表示其身份证和资信证明等是本人提供给借款人石某的。“表见代理”的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由“被代理人”存有因公章或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信函保管、使用不慎,被行为人借用、盗用,致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法》的规定,身份证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众所周知,在通常情况下,办理借款手续时,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和资信证明是必备的材料,即办理商业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携带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和资信证明等,商业银行经审查后,方可给予办理,也就是说担保人的身份证和资信证明等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必备资料。因此,借款人石某持原告哈某某的身份证及单位出具证明其工资情况的资信证明等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足以使被告相信石某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表见代理认定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的理由是相对人在主观上的感受,通过某些事实,经过判断,足以认为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人。但是,这种相对人的主观判断的确定标准,并不是主观标准,而是客观标准,即判断相对人的相信,并不按照其主观的感受为标准,而是按照通常人的感受标准掌握。本案中被告之所以在原告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借款人石某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除借款人持原告身份证外,还持有原告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资信证明等,且资信证明中已明确表明,原告哈某某的月工资收入情况和“为个人公积金借款人石某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保证担保”的内容,使被告更加有理由相信原告愿意为借款人石某提供担保。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依无权代理的处理原则,其行为后果应由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但是表见代理的起因与授权有关系,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前提都是有一定的授权,曾有授权或有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的情形,此时,授权人对表见代理行为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善意第三人承担行为的后果是不符合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更不利于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的交易安全。因此《民法》设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对特定情况下的无权代理行为予以了肯定,其目的便在于从立法上对民事主体已经取得的利益的民事行为予以法律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使各方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切实维护双方已取得的新利益,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进而切实维护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鼓励民事法律行为,维护交易的安全。即一味地要求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是片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