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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牧区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河南县人民法院为视角
作者:赵永山、欧瑞兵  发布时间:2014-05-26 21:25:01 打印 字号: | |

河南县地处青南牧区,是一个纯牧业县,辖区有6个乡镇38个牧民委员会,132个牧业村。土地面积6997平方公里,平均海拔3600米以上。全县总人口约3.7万人,主要以蒙古族为主,其他民族有藏族、土族、汉族和回族等,从事牧业人口占到98%以上。使用语言文字为藏语。特殊有地理环境,使该县广大牧民群众文化修养低、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一个落后牧业地区,如果一起纠纷案件得不到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理,极容易引起村与村、乡与乡、部落与部落之间的群体事件。因此,经过近几年的积极探索,河南县人民法院就民事审判工作的方式方法,逐步摸索出了适合该县实际的一些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历年来受理各类民事案件情况

2009年至2013年河南县法院共受理各案件265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01件,占受理案件数的75.85%。在201件民商事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133件,债权债务纠纷案件14件;侵权纠纷及其他纠纷案件54件,诉讼标的500万元,结案201件,结案率100%。在所审结的案件中,以调解或经调解撤诉的 172件,占受案总数的85.57% 。从五年来受理案件上分析,受理案件数没有大的变化,基本上每年保持在40件左右。所受理案件中,仍然是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居多,占所受理案件数的66%,而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占50%以上。

二、基本做法

近年来,河南县法院党组始终把民商事审判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上,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河南的政治高度出发,认真研究和分析牧区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调整工作思路,转变司法服务理念,推行了一系列更加贴近牧区群众的便民利民新举措。一是大力开展“巡回办案”活动,每年都组织立案、审判、执行法官深入乡镇,举办一到两次的“巡回法庭”,解决群众诉讼难问题。如去年就组织人员深入宁木特乡解决了3起纠纷。二是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采取将调解作为审结民商事案件的首选方式,贯穿于整个民商事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不同的纠纷,分别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进行调解,主动邀请当事人所在村社中有威望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从诉讼成本、道德品质、国情、县情、民情、乡邻情、亲情等方面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从根本上理顺当事人的心态,缓解对立情绪,把案件调解在萌芽状态。 同时,结合案情,以案说法,讲案例、摆事实、讲道理、论利弊、分事非、明责任,达到服气顺气的效果,促进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对于当事人争执焦点突出的案件,让当事人坐下来,在法官和调解人员的主持引导下,由当事人回想对方的好处,畅叙以往情意,激活情感,使当事人在畅谈中尽弃前嫌,着眼长远,达成和解。三是针对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到法院打官司,是丢面子的事情。河南县法院立案后分别采取“送达调”、“答辩调”和“即时调”的方式,即首先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送达调”。其次,询问被告答辩时进行的“答辩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第三,当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因人而宜,对症下药,进行“即时调”,尽可能在小的范围内解决纠纷。对仍无法达成协议的,立案庭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进行审理,由审判法官再进行当庭调解。第四,对双方争议大,无法和解的案件,在查明实事、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及时作出判决,防止久调不决。判决后,主审法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释法,向当事人讲清判决的理由等,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息诉服判。

三、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成本高。牧区法院从通知当事人、开庭审理、制造裁判文书至执行等每一个办案过程,需要投入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与其他地区法院相比高好几培。首先,通知当事人费力费时。通知当事人,在相对发达地区一个电话就可以解决,而在牧区,办案人员通常需要骑马或开车到几十公里甚至几百公里之外寻找,要走一天或几天的路。同时,牧区群众仍过着游牧生活,无固定的居住地,因此不一定一次就能通知到,常常需要多次地寻找。加之,路途遥远,通信不畅,开庭传票送达后,第一时间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很少,有时不得不从早晨九点等到下午才能开庭,往往审理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仅开庭就得耗费法官两到三天的时间,这与农业区法院有很大的区别,也是无法理解的实事。这种情况,如果按缺席审判,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变通适用法律规定。

(二)“双语”法官短缺。目前,对法官和司法文书制造的要求高,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为依法保障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不仅要求法官既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熟练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而且各种裁判文书和诉讼文书等又必须用藏、汉两种文字进行制作。我县属少数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当事人占总数的97%以上。我院现有工作人员18名,其中具有法官资格的仅有7人(包括3名院领导),在法官中懂藏语的有2名。到目前我们只能实行用藏语审理案件,根本无法用藏文制作法律文书。

(三)“巡回办案”硬件其缺。一是无巡回办案专用的电力、音像等设施。历年来,我院组织巡回办案,均采取就地立案、就地审理的方法,但由于无电力、音像、法台、法椅等设施,审理案件时,只能席地而坐。如果审判人员、当事人说话小,对方根本听不清楚,旁听群众更是不知所云。二是无专用的帐篷等生活用品。根据牧区特点,冬季时,群众居住比较集中,更适合进行巡回办案。但是,由于我县地处高寒,且单位无专用冬季帐篷等生活用品,冬季组织巡回办案,也只能采取早出晚归的方法,即达不到巡回办案的社会效果,也增加了办案成本。因此,我们只能把巡回办案安排在夏季,但还是由于昼夜暖差大,下去后各村也无法解决住宿、吃饭等问题,办案人员只能投靠亲戚朋友或露天休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和身体健康。三是无专用车辆。近年来,虽然上级法院给我院调配了办案车辆,但是由于不是专用车辆,每次下去只能携带简单的办案和生活用品。

()办案难度大。由于受特殊的历史和文化等因素限制,牧区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往往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阻扰,审判人员需大量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需要付出更多心血和精力,办案难度相对大。主要有:一是我县属少数民族聚居地,有许多传统风俗习惯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如藏区的“赔命价”就与损害赔偿纠纷有较大的冲突,纠纷发生后,受害方往往按照“赔命价”的数额要求给予赔偿,若解决不当,极容易发生群体事件。二是牧民群众基本信仰宗教,宗教色彩浓厚,家庭和部落观念强烈,许多案件往往与家族、部落和宗教联系在一起。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往往第一时间找的是寺院或者村中的老者解决,由他们先行调解,而调解又不按国家法律进行,因此这类纠纷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如果改变了原调解的方案,一方当事人很难接受。三是牧区地处边远,经济文化落后,信息闭塞,群众思想观念保守,法制观念淡薄,对于法律程序更是知之甚少,总认为只要到法院说过了,搜集证据,提供当事人住址等都是法官的事。从而,加大了法官工作的难度。四是“男尊女卑”封建思想仍存在, 婚姻登记观念落后,加之 基层人民政府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推行力度不够,缺乏主动性、服务性。造成牧民群众对未经登记而同居生活的法律后果知之甚少,始终认为只要举行传统仪式后共同生活,双方的婚姻关系也随即成立,因此牧区婚姻“同居关系”现象相当普遍,这些同居关系案件发生纠纷而诉诸法律,同一般婚姻案件一样,其产生纠纷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不乏有喜新厌旧、重男轻女等不道德的因素而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况,甚至因各个同居关系而形成畸形的三角婚姻家庭纠纷,但最终因不构成有效婚姻而难于追究重婚罪等法律责任。当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起诉法院又不受理,导致双方在名分上无法解除关系,若其中一方另组成家庭又会引起群众非议,得不到认可,群众对此反映较大,无法理解法院不予受理的道理。五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牲畜数量难已查清。按我县的风俗,结婚时出嫁女或入赘婿娘家一般以5头或10只不等的牛、羊作为陪嫁物到另一方家中与其父母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每年因牛、羊出栏率、成活率和死亡率的不同,牲畜数量将发生变化,而这些变化女方或者入赘婿是无法掌握的。当出嫁女或入赘婿要求离婚时,很难在另一方村中取得证人证言或书面证据,村委会也往往碍于压力而不愿提供牛羊等财产方面的证据。在举证能力方面,出嫁女或入赘婿处于弱势地位,而另一方取得证据较为容易,但其内容往往是以传统吃咒等民间宗教方式取得后由村委会盖章,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六是彩礼问题难已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但因其规定得过于笼统和原则,在彩礼性质的认定及返还方面规定的还并不具体,譬如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依照风俗举行婚礼,但已经同居生活一段时间了;还譬如男女双方在给付彩礼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依照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并且彩礼可能也已经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可以说女方(入赘婿)此时已经履行了相当于结婚的义务,如果无条件地按第一条的规定让其全额返还,有失法律之公平。七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无法保护出嫁女或入赘婿的草场承包经营权。根据《草原法》的规定,草场承包经营权变更后,应当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而现实是当出嫁女或入赘婿持法院有效法律文书办理时,会遇到种种阻力,主要有来自部落、村组等。同时,《草原法》及配套法规又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处理难度大,效果不理想。因此,目前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我院对涉及草场分割的,仍采取告知当事人到乡或者县一级人民政府主张权利。另一方面,草场承包不同于土地承包,草场划分涉及草地质量、等级,牲畜饮水设置等因素,法院无法公正分配,反而导致更大矛盾的产生。

对策和建议

解决以上问题长远的根本的方法,应当是努力发展国民经济,消除地区、城乡差异,加大法律的宣传普及力度,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但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非一朝一夕可作到的。所以在不断朝着这方面努力的同时,我们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来弥补现实工作中的不足。

(一)关于办案成本高问题。一是借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军人和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人的转交送达的制度,即对于一时无法送达的案件,可采取当事人所在乡村的领导或人民调解员代为送达等办法。二是针对多次寻找不果的,可采取在所在乡张贴公告的方法予以送达。

(二)  关于办案难度大问题。一是要加大法制宣传办度,结合正在开展的“六五”普法,积极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向广大牧民群众宣传《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以及《草原法》等。在此基础上,发挥我院在乡镇聘请的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通过他们宣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整个程序以及“打官司”时当事人应当如何举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关于“巡回办案”硬件其缺的问题。目前,我院聘请的7名人民陪审员大多是县直机关的领导,基本无法发挥作用。针对此问题,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各乡镇聘请一名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望的人员担任我院的陪审员。同时,结合牧区实际,制定了《河南县人民法院“巡回办案”工作制度》,规定法官与陪审员随时联系,确定巡回办案时间、地点以及案件。确定时间地点后,由陪审员帮助我院在所在乡镇张贴巡回办案的公告、通知当事人等。我院组织立案、审判以及执行人员在确定的时间入住,采取同时立案、同时审理,同时执行的方法,解决纠纷。这样即可以方便群众诉讼,减少诉讼成本,又扩大了巡回办案的效果,还宣传了法律,可以说从软件上加大了“巡回办案”的力度。但是,硬件仍需上级法院给予解决,比如办案帐篷,可折叠的法台、法椅,音像设备和便携式厨具以及可以提供电力的专用车辆等。

(四)针对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一是通过招录等形式,充实审判人员。二是引导在职未通过司考书记员或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者C证考试,使参考人员尽快通过考试,以此来弥补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三是加强“双语”法官业务培训,注重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析产、彩礼以及草场分割等问题。一方面要主动与行政管理部门沟通,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建议上级法院结合牧区特点,制定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如结婚不满一年的,彩礼应当返还多少等等。

总之,民商事审判工作,事关群众切身权益,必须要提高工作标准,真正树立起“责任意识”。只有在思想上把化解社会纠纷、平复社会矛盾、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官的应有之责,才能在行动中真正贯彻“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审判工作的要求。

责任编辑:马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