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并审判案件的制度。巡回审判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一直以来,被许多基层法院广泛开展。我院近几年来通过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特别是加大了巡回审判的力度,在本辖区的范围内全面实行流动办案,深入各乡、各牧委会以及牧民群众定居点,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庭结案,实践中创造了一些深受牧民群众欢迎的巡回审判方式,积蓄了一些良好的巡回审判经验,对巡回审判这一制度颇有心得。下面我结合本院巡回审判工作实际,进而对巡回审判制度在牧区的运行与完善进行探讨,以期更契合现代司法理念,坚持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一、设立巡回审判制度的合理性
众所周知,目前,作为青南牧区,基础设施建设、人民群众的经济水平、文化素质与内地相比尚有很大差距。当事人诉讼能力普遍很低,社会纠纷的解决包括司法中投入的成本非常低的情况下,一味强调法官一步到位完成现代司法理念,并用这种方式审理案件必然会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因此,巡回审判制度完全符合青南牧区实情。一是青南牧区地域辽阔,道路交通多为不便。就我县而言,虽处于青、甘、川三省交界,县与乡之间的道路基本上实现了水泥硬化,但县与村、乡与村之间的道路,特别是偏远的牧委会至今仍然无法通车,牧民进一次县城很不容易,往往需要先骑马或者骑摩托车到乡政府所在地后,才能有班车通往县城,仅路途就得走两到三天。一些老人到现在都不知县城是什么模样,一辈子没有走出过草原。所以说,如果没有巡回法官到偏远的牧场向他们宣传法律,他们也许根本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纠纷也因此长期存在,从而游走在民间。二是符合牧民群众的自然状况。虽然近年来,我县的经济建设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毋庸置疑的是,广大牧民群众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素养也远未达到理想状态。仅就目前我院受理案件时,就明显发现许多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大部分不会写诉状、不懂诉讼程序等等。他们迫切需要懂法的人能够走近他们,告诉他们应该怎样去做。巡回审判制度的运行有助于为当事人及广大不懂法的人民群众解疑释难,切切实实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三是符合解决牧区矛盾纠纷的要求。从总体上看,我县群众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纠纷、人身、财产索赔纠纷、民间借贷等等简单纠纷,当事人双方也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纠纷一般通过调解或一次开庭就能够得以解决。利用巡回办案这种相对轻松、随和的开庭形式不但能够更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群众矛盾,也能使牧区的社会关系更融洽、稳定,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四是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司法为民的本质就是人民群众在司法等部门解决矛盾纠纷中得到实惠,包括享受司法文明的一切成果。巡回审判制度正是从这一基本点出发,把司法为民的精神实质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巡回审判制度所遵循的“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便原则”,其制度设计的初衷与“司法为民”的要求完全吻合,完全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五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宗旨理念就是“为民”,而巡回审判制度就是基于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举证能力差等各种不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情况应运而生的。巡回审判制度,法官只是巡回收案、办案,并不是上门讨案、要案,更不是鼓励群众打官司;审判场所只是从庄严肃穆的审判庭搬到了广大牧民群众的帐房里。
二、目前我院巡回审判的运行现状
因人员编制等原因,我院至今尚未成立固定的巡回法庭。但为了解决群众进城打官司难的问题,近年来,我院主要采取不定点、不定时的巡回办案方式,即每年平均三次由主管副院长或审判庭庭长带领一个懂双语的合议庭(4至5人),深入案件相对较多的乡村,进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结案,每年平均巡回时间达10天以上,审理各类案件10余件。仅今年以来,我院的巡回办案已涉及全县6个乡镇,调解案件2件。与此同时,对部分争议较小,但乡镇政府处理不了的群众矛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及时指导乡、村调委会给予了化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一是围绕“三项重点”工作,为解决基层群众诉讼难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在全县五乡一镇邀请了七名民选副乡长或村干部担任我院诉讼联络员,并制定了《河南县人民法院便民诉讼联络员制度》, 制度规定,群众如需诉讼,可先将诉状及相关证据交联络员,联络员代收诉状后,靠自己法律知识“初审”一遍,如果当事人的诉求明显不合理,没有证据等原因可能浪费精力而不能胜诉的,会劝告当事人慎重考虑并通过调解途径解决,如群众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执意要打“官司”,诉讼联络员向其解释诉讼程序,帮助群众收集证据,作好诉前准备工作。同时,针对道路远等原因,群众不方便前往我院参加庭审的,或者如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发生更大矛盾的案件,联络员可通过电话等形式,与我院审判人员联系,我院随时派出巡回办案人员,前往当事人所在地,上门立案、上门审理、就地执行。与此同时,联络员可根据所在乡、村社会矛盾相对较多的情况下,也可与我院联系,并与我院审判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就地审理。如不久前,我院就接到宁木特乡联络员的电话称,河南县优干宁镇作毛村村民索某托同村村民久某到县城修理其摩托车,但久某到县城后,摩托车却被优干宁镇多特村村民久某某扣押了,如不及时解决,可能会产生更大的社会矛盾。面对这种情况,我院决定临时成立巡回法庭,驱车到被告久某家的牧场开庭审理此案。得到了群众的好评,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将巡回办案与法制宣传相结合;今年以来,由于各部门加大了民间调解力度,大多纠纷解决在民间,诉至法院的案件与往年相比下降很多。对此,我院因地制宜,及时调整巡回办案的工作方向,把法律宣传作为巡回办案的重点工作,先后7次组织“双语”法官,借各乡村举行赛马会或者领取补偿款等,人员相对聚集之机,携带展板、法制宣传单等,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三是把巡回办案与下基层、访民意、听民声相结合。目前我院现有工作人员大多是自工作以来,就一直在法院工作,对乡村群众的生活了解甚少。对此,每次组织法官进行巡回办案时,都与广大牧民群众、老党员以及乡镇干部开展座谈,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期盼,征求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这样做既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同时也对我院法官的廉洁执法起到了促进作用。四是将巡回办案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相结合。支持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近年来,我院始终坚持“三级联调”机制,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巡回办案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即每次巡回办案开庭时,尽可能地邀请乡村调解委员会成员参加旁听,闭庭后,审判人员与各成员进行座谈,相互传授调解经验,这样既提高了调委会成员公正意识和掌握全局的意识,使他们从法官身上学到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调解实践经验,提高自身对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开阔视野,增长才干。同时,也使我们的法官从他们身上学到了许多民间调解工作中的好经验。特别是州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制定的《巡回审判工作制度》,从五个方面对就地受理、就地调解、就地回访,就地接访、设定巡回审判点及席位等进行了规定,填补了我州巡回审判的空白点。
三、当前巡回审判制度尚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院在巡回办案工作中取得了一些经验,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一、办案形式尚不规范。办案形式不规范最主要原因是巡回审判制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当前我国该制度的依据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一些最基本的法律中无法找到,2010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行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中也只有框架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操作要求。因此,在实际运行该制度中不言而喻尚存在不够规范问题。存在巡回办案时有时无,巡回周期、地点不固定,使“司法为民”流于形式。同时,在办案中,存在一味追求办案的效率,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过分压缩审结期限、不论案件具体情况一刀切。二、运行成本过高。由于巡回审判大多是基于交通不便的地区而言的,所以注定巡回法官必须配备良好的交通工具,否则无法真正意义上巡回办案。山高路远,巡回审判的半径很大,交通油耗肯定很高。以河南县赛尔龙乡为例,全境东西长70公里,南北宽150公里,而且很多乡村的道路时有时无,不得不边修边走,巡回审理一个案件的成本是其他案件几倍,有时巡回审理一件几百元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办案费用竟花了上千元。如此计算,一年下来,费用开支就显得很昂贵。而且交通工具损耗大,开支就更加大了。就我院目前巡回办案的操作来看,仅开展一次巡回办案活动,就得举全院之力。何况目前我院目前还没有能力解决巡回办案应当配备的通讯工具和打印设备,即使有也因无电等原因,无法当场制作法律文书。三、调解追求形式化。调解是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是淡化社会矛盾的有力武器。但调解并不是追求形式名义的结果,而应当体现的是其功能上的作用,调解更应当体现法律规则的运用。目前,存在一种重调解的结案形式,而不去考虑运用法律规则,就是所谓的“两头压”式的调解,一方绝对胜诉,只有在结果上让一大步。这样的调解毋宁不去调解,当事人放弃了权益,司法权也就失去了规则,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四、巡回审判方式落后,难以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我院开展巡回审判主要集中在夏季草场,临时确定时间、地点,这种方式虽然方便了部分牧民群众诉讼,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由于巡回的时间不固定,地点常变换,牧民群众遇到诉讼纠纷仍需要到法院起诉,使巡回审判只解决了部分当事人“告状难”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大多数群众的“告状难”问题,“便于群众诉讼”的优越性未能发挥;有时候由于道路的原因到不了巡回点,民事纠纷即有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
四、对巡回审判制度的几点建议。
1、树立“中立、高效”的司法理念,做到司法为民。应对巡回办案制度的具体运行加以规定,使其兼顾中立、高效。特别是建议上级法院结合牧区群众放牧的习惯,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展巡回办案的强制性、规范性规定,除了在实体处理上做到护民外,还要在审判作风上做到亲民,在诉讼程序上做到便民。
2、加大对巡回审判制度的后勤保障。法官是人不是神,一个肩负神圣裁判职责的法官每个月的薪水比不上一个同样层次的警察,却要他们保持一个“方外之人”的心态,未免过于苛刻。尤其对巡回法官来说,为办一件案件,要经常性忍饥挨饿,特别是青南牧区的法官,还得忍受严寒、缺氧导致的身体不适,而领取的差旅费也仅有十几元,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巡回审判制度的开展,尤其是打击了办案法官的积极性。当前,国家虽然投入了大量资金,为基层法院配备了巡回法庭必备的帐房等,但法官在巡回办案时的生活条件仍未得到任何解决,如我院为解决巡回办案中法官吃饭的困难,只能让他们携带方便面等冲饥。故要真正使巡回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就必须首先要保证法官要有良好的精神面貌和身体以及工作条件。上级法院建立统一的适合牧区特点的以人为本的工作考核机制(即根据巡回审判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调动巡回审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3、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和协作对于巡回审判诉讼活动良好、高效进行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此巡回审判应经常保持与基层民调组织的联系,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还广泛听取他们对案件的历史渊源,人情运转的意见等,为巡回法官准确判断提供有益帮助,同时,巡回法官还要承担给人民调解员讲授有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指导和传授审判经验, 达到衔接紧密、良性互动、优势互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4、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诚然,我州普法力度一年大过一年,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一年好过一年。但由于我州经济发展不平衡和自然环境客观上存在差异,决定了在南部牧区普法效果没有预计中的成绩。两县大部分民众法律意识及水平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不高。故要落实巡回审判制度具体措施,就需要提高广大牧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让民众知法、懂法,然后再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巡回审判制度才会有更大的用武之地。
5、争取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的支持。争取落实与人民法院工作性质和地区特点相适应的政法编制标准,力争增加政法专项编制,切实解决一线办案人员不足的问题。要保证巡回审判必需的经费,解决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必需的庭审器材、电脑、打印机、多功能交通工具等。通过各方面的支持,在人员和经费上必要的保障,将会对巡回审判提供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