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县人民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成功调解一起身体权纠纷案,有效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3年9月1日,原告东某某在被告公司承建的工程做木工活时,从三楼坠下,造成原告重度脑损伤及粉碎性骨折,原告救治于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被告先后支付医药费11万余元,出院时,尚有部分医药费未付,加之二次手术费还需高额医药费。为此,原告曾多次找被告交涉赔偿事宜,均未果。故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50万元。我院审判员鉴于原、被告均非本地人,且原告身体残疾行动不便,为向当事人提供便利,立案庭决定立即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中,法官充分发挥积极协调功能,客观事实地对案情进行全面梳理,抓住被告愿对原告作出相应赔偿,只是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额度不能达成一致这一争议焦点,耐心细致讲解法律,从情理法多个角度展开引导和说服工作,促使被告理性认识其不合理的做法,经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在自愿、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自愿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共计26万元,并协商于2014年4月26日一次性付清。
这是河南县人民法院在全面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围绕“学典型看形象,比奉献意识强不强,学业务看技能,比服务水平高不高”目标,努力提高为群众排忧解难,增强为人民服务意识的具体体现,通过调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在办案的同时,宣传了法律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