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1日,河南县人民法院收到一起起诉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因感情彻底破裂,在共同财产、子女抚育费等方面产生了较大分歧。
承办法官红卓玛结合群众路线,一切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细心分析案情,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并无太大争议,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庭前的调解上,采取“背对背”“面对面”的方式,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最终同意各让一步,将共同财产划归清楚,子女抚育费等定到25800元。为了保证及时履行,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将子女抚育费、诉讼费等款现场交接清楚,真正做到当庭履行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的为群众节约了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