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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4-05-27 16:47:24 打印 字号: | |

为维护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法院工作人员及法院财产安全,构建和谐临澧,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依法妥善、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确保法院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防止诉讼参与人自伤、自残、自杀及其他恶性事件发生。

    二、组织领导

    成立院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力量以本院所有在编司法警察为基本力量,相关庭、室、局也是参与单位,一旦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全院干警应当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团结协作,密切配合,正确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三、处置原则

    1、依法慎重处置原则。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时,要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对象、矛盾的不同性质,问题的不同场合、可能产生的不同后果,依法、慎重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做到处置有理、有据。

    2、以人为本,确保安全原则。不论出现什么情况,要首先考虑现场人员的安全,处置时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别不能伤及无辜。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原则。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由院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不得有令不行、软拖硬抗,也不得有禁不止、自作主张。

    4、迅速控制局面的原则。遇有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采取一切有利手段控制事态扩大。

    5、排除险情的原则。任何突发事件的处置,都要以险情完全排除为目的,不得半途而废。

    6、及时报告的原则。办案人员和处置人员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苗头和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态大小及时、逐级向院长、上级法院、当地党委报告。

    四、工作职责

    1、在押解人犯或被告人过程中,严禁亲友递送香烟、食品、饮料、纸条等,司法警察更不得擅离职守,防止脱逃、行凶、自杀、自残等事件发生,如发生上述情况,押解法警应尽最大努力进行追捕或抢救,并及时报告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人,组织力量进行抓捕或抢救,并在30分钟内向上级法院和当地党委报告,请求相关部门协助抓捕或抢救。

    2、在审理、执行案件中,遇有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人员应在组长的统一调遣下,积极配合庭审法官或执行干警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并做好庭审或执行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遇到冲击法庭、冲击执行现场或故意无理取闹扰乱本院办公秩序的,经劝阻和做工作后仍不能制止的,及时报告分管院领导,采取强制措施,在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要注意执法方式、方法,以首先控制事态发展为宜。

    3、对涉法涉诉上访、无理缠诉和闹访的当事人、门卫安保和相关业务庭应随时掌握当事人的动向,并将情况报告院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便提前作好准备,掌握主动权,并及时派遣处置人员配合相关庭室做好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4、做好本院机关内保工作,加强门卫和值班制度管理,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情况,门卫或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处置。

5、监控管理人员在上班期间必须开启监控设施,以备随时了解办公及庭审现场情况。

    五、纪律要求

    全体法院工作人员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院领导要全面掌握分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各庭室负责人要准确掌握本庭室工作情况,及时上报至院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发现问题不报告的,要严格追责。

    全体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不论从事何种工作,接到命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规定着装整齐,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听从统一指挥,果断处置。

 

    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不得关闭手机,若有突发事件发生用电话通知,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必须在十五分钟内赶到事件现场,接到命令后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脱职责。如无故不到位,不服从命令,影响事件处理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马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