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车辆管理,节约开支,安全、及时地保障审判和工作用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有正式驾驶执照的本院干警,因工作需要,经院领导同意,报办公室备案后,允许驾驶本院车辆执行公务。严禁无证驾驶,对违反规定者给予扣发本月岗位津贴等相应经济处罚。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司机进行日常管理和教育。并对全院车辆进行合理配置,实行单车行车里程、油料消耗、维修费用的核算。组织司机定期对车辆维修保养,负责办理车辆年检、保险、缴纳公路规费、处理车辆事故等事宜。
第三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只限于本省辖区内(含各县、市),车辆出省要由单位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有正当理由的私人用车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到办公室办理用车登记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六条 院长配备固定工作用车,办公室要保证该车辆的正常用油。各庭室因公用车,需提前一天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调配车辆。
第七条 外单位借用车辆,须经院长批准。
第八条 全院大型活动由办公室统一调动车辆。
第九条 全院车辆晚间下班前必须回到指定的地点停放。双休日、节假日全院车辆应当回院停放(院长配备固定工作用车及出差除外)。所有车辆的钥匙以及行驶证等统一由院办公室管理。
第十条 对于首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司机本人提出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从第二次开始,扣发当月的岗位津贴,累计达5次者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因擅自在外停放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者自费修复赔偿。
第十一条 全院车辆原则上在院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指定修理厂不能修理的车辆,须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到定点修理厂修理,否则费用自负。
第十二条 执行公务车辆在途中出现故障确需进行修理的,须经办公室同意。私自在外修理车辆,费用自负。
第十三条 严禁酒后驾车。凡酒后开车,干警取消驾驶本院车辆的资格,专职司机予以辞退。并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因饮酒肇事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第十四条 凡未经允许私自开车和擅自出借车辆者,第一次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第二次扣发半年岗位津贴;三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如因开车或出借车辆造成车辆事故,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第十五条 凡因违章驾驶被交警扣留驾驶执照、车辆,以及受到其他处罚的,由本人自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扣发一年岗位津贴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责任性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的,扣发驾驶人员当月岗位津贴;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至一万元的,扣发一个季度岗位津贴;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扣发全年岗位津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司机要随时与办公室保持联系,切实做到随叫随到,以保障干警和院领导特殊情况下用车。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