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办公室管理工作,切实使其发挥后勤保障作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室为我院综合部门,起着“上传下达”,协助院领导管理本院财务等事务工作。
二、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各庭、室、局的工作,审核以院名义起草的各类公文,并根据院长指示做好各种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院领导管理本院后勤工作。
三、办公室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文秘人员必须按照本院制定的《宣传信息工作制度》,认真撰写简报、情况反映等。
四、办公室必须按时完成各类督查、督办事项,确保上级法院、县委、人大等部门交办的工作如期完成。
五、必须准确及时地完成机关公文、电传的收发、阅办、盖章、保管及归档工作,做到无延误、无泄密;认真负责地及时完成各类报刊征订、收发、分送工作。
六、准确、及时、规范地完成公文的打字、缮印工作。
七、认真做好文书、诉讼、会计、声像等各门类档案资料的督促归档、装订指导和归档保管工作。
八、及时完成院党组、院领导确定的讲话材料等文稿的草拟、审核工作。
九、认真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负责调配各庭、室、局的公务用车,经常性地组织司助人员学习交通管理条例。
十一、全面认真地做好办公用品的发放保障工作,为审判工作做好后勤保障。
十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积极筹措资金,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十三、处罚办法:
(一)办公室主任因工作失误,受到上级法院及县委、人大等部门批评的,每出现一次给予二十元的经济处罚。
(二)各类文件的起草工作,自院领导交办后五日内必须完成,信息、简报必须及时上报,逾期完不成或未及时上报的,每发生一起,给予办公室主任二十元的经济处罚,办公室主任可给予文秘人员相应的处罚。
(三)各庭、室、局用车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必须按时调配车辆,因工作失误,影响正常出车的,给予办公室主任二十元的经济处罚。
(四)收发人员没有及时分送报刊,文件的,给予十元的处罚。
(五)办公室主任没有及时准确地处理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三十元的处罚。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