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全院干警勤政务实、遵章守纪的意识,规范对干警的管理秩序,根据《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及上级有关纪律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干警(含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
二、院内干警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一日四次。按签到次数累计出勤天数,未签到者按旷工论处。出差、外出办案不能签到者由庭室内勤填写出差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否则以旷工对待。
三、院里签到由办公室负责监督。签到的具体时间为上班后十分钟,下班前十分钟。
全体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一次分别在本人年终奖金或年终福利奖金中扣罚10元。
四、禁止签到过程中代签、预签,违者签到无效,并每一次分别在应签到人、代签人的年终奖金或年终福利奖金中扣罚10元。
所谓年终奖金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发的十三个月的工资。
五、干警因私事、因病不能上班应请假,假满应续假或销假。
六、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一日以内的,由所在庭、室、局(队)负责人批准,并院办公室备案;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一下,经庭、室、局(队)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请假的,由院长同意后,由县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庭、室、局(队)负责人请假的,由主管院长批准;副院长请假的,由院长批准;院长请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七、请假人在假满回到工作岗位后要向签注请假意见人、批准请假人和办公室销假;因故不能回到工作岗位的要依原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若在外地或不能到单位,可先利用通讯工具口头续假,返回岗位后再补办手续。请假人在假满后不销假或续假的或续假满后不销假的,以旷工对待。
八、请假一律采用书面假条,申请人依次向批准人提交审批,最后由院办公室负责管理。
九、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60日,超过60日再请假期间不发工资,且年底不得评为先进,并按比例扣除年终奖金或年终福利奖金。
十、请病假时间较长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请假者须对本职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否则,造成工作延误的,由院党组追究相应责任。
十二、各庭室对其成员出勤、请假情况予以监督,对无故缺勤1日以上或每月迟到、早退、中途脱岗5次以上者报主管副院长、院长和办公室。院领导不定期检查,对不在岗位的人员,如部门负责人、主管副院长不知其去向,以旷工对待。
十三、严禁无故旷工,违者做如下处理:
1、旷工一日扣除当日工资。
2、累计旷工5-10日的扣除当日工资,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累计旷工10日以上不满15日的扣除当日工资,并给予纪律处分。
4、连续旷工15日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经党组研究上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五、在考勤制度实施期间,有全勤者一次性奖励500元。
十六、本制度所指庭长,泛指各庭室局队的主要负责人。
十七、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十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