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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工作纪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27 17:11:34 打印 字号: | |

为端正法院工作作风,严肃审判纪律,规范干警八小时内外的言行,加强法院队伍德化教育和廉政建设,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性规定

1、禁止在诉讼活动中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亲友等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送礼或接受邀请,到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2、禁止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亲友借钱借物,报销个人费用,或谋取其他利益。

3、禁止擅自使用、处分被查封、扣押和保全的涉案车辆及其他物品。

4、禁止泄露审判秘密。

     5、禁止在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时间饮酒;禁止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6、禁止携带枪支、警械、机密文件和案件卷宗时饮酒。

7、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8、禁止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9、禁止工作时间从事娱乐活动。

10、禁止法院工作人员参加有碍社会公德或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

    二、警诫明示性规定

    11、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托关系、打招呼,干扰办案。

12、不得私自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及其他人员介绍案件。

 13、不得私自接待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和辩护人并谈论案件。   

14、开庭或接待当事人时,不得迟到或擅自离开法庭。

     15、对当事人或群众不得有语言、举止不文明,作风简单粗暴,态度蛮横耍特权等行为。

16、与上级法院间工作往来,不得带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同行,不得超标准接待。

17、不得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8、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重大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中院政治部、监察室,不得缓报或隐瞒不报。

三、处 

 19、违反第17条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罚当月的岗位津贴;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级至开除处分。

     20、违反第8条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进行扣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予以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并根据损失程度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责任。

21、违反第9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违反两次的,扣罚半年的岗位津贴。

22、违反第10条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至开除处分。

23、违反第1117条规定的,由院政工、监察人员予以预警提示和诫勉谈话;经教育不改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降级至开除处分。

     24、违反第18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院领导应向上级法院检讨。

四、其                            

    25、法院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人民群众和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或其他途径向违纪人员本院监察室反映或举报,监察室经查实后,应当向被反映人发出《警诫明示通知书》,予以明示,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2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马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