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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县人民法院印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27 17:28:23 打印 字号: | |

为保证我院财务会计核算的正常进行,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维护资金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印章分三种:财务专用印章、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和会计人员人名章;
二、财务专用印章,用于代表我院办理银行款项支付、出具有关票据等业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用于办理银行款项支付时预留银行印鉴会计人员人名印章,用于办理财务部门有关会计凭证 等会计业务,对外提供会计报表
三、财务印章是在银行设立账户、支取现金、办理款项结算 的重要依据和证明,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确保指挥部货币资金的安全;
四、财务印章应指派专人分开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印章,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保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出纳会计保管本人印章;
五、财务印章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况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
六、财务印章必须安全存放,做到“人走章走,随用随锁”;财务专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必须放入保险柜保管;
七、财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不得乱用、错用。印章保管人应负起监印责任,在监印中应严格审查,注意内容,防止漏洞。
八、财务印章具体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办理各项收入业务
(1)检查各项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单价和收费标准是否准确;
(2)与有关文件、拨款单、合同等相核对,看是否一致、有无差错;
(3)待以上各项逐一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收款业务,并在相关收款凭证上加盖财务印章。
2、办理专项支出业务时
(1)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2)有无经办人、审核人、财务负责人签字;
(3)检查付款凭证银行票据金额是否相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差错;
(4)往来账核对时,核实有无应扣款项。 待上述各项逐一核对无误后,方可在银行付款票据上加盖财务印章。
九、财务印章因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应立即向银行挂失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然后及时更换印章;
十、原财务印章作废或因故变更时,原印章应报请我院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批准销毁处理,销毁时财务负责人应在场监销。

责任编辑:马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