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传达上级法院和县委的会议和指示精神,保证院党组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部署得以贯彻执行,特制定院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院务会是研究行政事务管理,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讨论制定工作纪律的重要管理机构。
第二条、院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法院和县委、县人大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院党组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
(三)安排部署全院性工作;
(四)听取各庭室汇报完成工作任务和本庭室干警的思想、品德、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情况;
(五)听取各庭室汇报有关决议、决定、部署、安排的执行、落实情况;
(六)需要研究和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院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和各庭室的主要负责人。会议由院长或受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第四条、院长决定有关院务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副院长和有关庭室认为有关事项需提交院务会议讨论的,应当报请院长决定。
第五条、院务会议每月上、中、下旬各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院办公室应提前将召开院务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参会人员,需要在会上作汇报的,还应当告知做好汇报准备。
第七条、院务会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并办理有关院务会议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并向院长(副院长)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和问题。
第九条、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须事先向院长请假并经批准同意,庭室负责人不能参会的应委派其他一名副职参会。
第十条、各庭室对院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按规定的期限和有关具体要求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或者不执行院务会议决定或未按期完成决定内容的,由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考勤制度》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参加会议人员须严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不宜公开的事项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