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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干警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24 12:09:28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本院干警综合素质,根据《法官法》、《法官培训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以及上级法院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和支持干警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二条 开展干警教育培训工作,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法院干警参加岗位培训,应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方向明确,政治立场坚定;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

  3、能及时并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干警;

  4、自觉遵守法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干警参加各类岗位培训,由办公室统一审查批准。各庭室不得自行选派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七条 选派干警参加各类岗位培训或各庭室收到的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邀请或者通知参加培训的,应当报办公室审查后,在征得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选派干警参加各类岗位培训,学习时间按组织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的部门要求的时间执行。

第九条 干部参加各类岗位培训,按培训要求统一住宿的,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一次往返交通费,由法院承担。法院干部参加岗位培训,培训组织部门要求给予生活补助的,法院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条 凡参加岗位培训的干警,需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制定出所学内容的授课计划,并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院领导同意后组织全院干警听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马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