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务接待,厉行节约,抵制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的六项措施等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务接待实行严格标准、热情周到、对口接待、经费包干。
第二条 以下人员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
1、高级法院领导、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兄弟法院院长;
2、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
3、与本院有工作联系的单位领导;
4、本院组织活动的应邀人员;
5、与上述1、2、3项规定职务相当的来客,或因特殊原因来院需要院办公室负责接待的来客。
第三条 所有来客原则上在本院食堂安排接待,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就餐的,必须报院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各庭室招待来客一律在本院食堂进行。
第四条 在外接待的,需按下列不同情形报请审核批准。
1、院办公室及各庭室负责接待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2、院领导负责接待的,由负责接待的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 公务接待需提前二小时通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接待标准安排客餐接待。
第六条 院办公室负责接待的来客,接待标准必须从严控制,来客的接待标准每人不超过50元(不含酒水),不得向来客派发整条、整包香烟。
第七条 从严控制陪客人数,来客数5人以上的,每桌陪客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不足5人的,每桌陪客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第八条 接待来客时严禁用公款进入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得赠送礼品。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