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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24 12:12:10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办公室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后勤保障作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办公室为我院综合部门,起着“上传下达”,协助院领导管理本院审判、执行、财务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各庭、室、局的工作,审核以院名义起草的各类公文,并根据院长指示做好各种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主管院长管理本院后勤工作。

第三条 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文秘人员必须按照本院制定的《宣传信息工作制度》,认真撰写简报、情况反映等及时更新门户网及官方微博。

第四条 必须按时完成各类督查、督办事项,确保上级法院、县委、人大等部门交办的工作如期完成。

第五条 必须准确及时地完成机关公文、电传的收发、阅办、盖章、保管及归档工作,做到无延误、无泄密;认真负责地及时完成各类报刊征订、收发、分送工作。

第六条 准确、及时、规范地完成公文的打字、缮印工作。

第七条 认真做好文书、诉讼、会计、声像等各门类档案资料的督促归档、装订指导和归档保管工作。

第八条 及时完成院党组、院领导确定的讲话材料等文稿的草拟、审核工作。

第九条 认真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认真安排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工作。

第十条 负责调配各庭、室、局的公务用车,经常性地组织司助人员学习交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全面认真地做好办公用品的发放保障工作,为审判工作做好后勤保障。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积极筹措资金,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马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