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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公开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11-24 12:12:47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河南县人民法院网站(http://hnhnfy.chinacourt.org)是我院通过国际互联网及时发布信息动态、交流审判经验、展现工作特点、提升知名度的信息化交流平台。

第二条 院办公室是我院网站系统的控制中心,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内容上传、页面维护、信息发布以及网络设备和计算机硬件系统维护,各庭、室、局、队有维护网站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网站维护和管理由办公室网站管理员具体负责。各庭、室、科、队至少确定1名信息员,负责信息的采 集、整理和上报,每周每名信息员至少报送2篇工作信息。

第四条 鼓励全院人员积极收集相关信息丰富网站内 容。

第五条 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网站不得发布和转载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

第七条 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所有信息必须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信息上传严格按照以下流程管理:办公室收集——各庭室负责人审核——主管信息的院领导审定——院长审签——网站管理员上传。网站管理员上传未经上述流程的信息,无论是否造成影响,均要承担全部责任。网站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信息资料和审签记录。所有上传信息未经院长签发不得上传。上传密码由专人管理,未经院长许可不得向其他人提供。

第八条 严禁在本网站传播计算机病毒,严禁使用来历不明或可能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不得使用黑客软件。

第九条 严禁将外来计算机存储介质(软盘、光盘、U盘等)在未经杀毒前在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条 网站管理员必须认真学习网络管理相关知识,积极做好网站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网站管理员每周至少更新一次网站内容。重 要新闻必须随时更新。网站管理员必须及时将网站留言板、电子信箱、投诉以及其他网络途径反馈到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主管信息工作的院领导和院长,并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网站管理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监视网站信息,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处理,发现 恶意攻击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本网站使用者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而触犯法律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

第十四条 在网站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中,凡因人为造成网站中断、信息传递延误、泄密、病毒感染和设备器材损坏等情节的,按其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制度对本院全体人员以及以任何方式登陆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马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