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省法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
第二条 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第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
第五条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条 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会计岗位职责
1、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及时合理地供应资金,正确执行预算计划,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促进我院各项审判任务的圆满完成。
2、根据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预算内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健全,数字准确,经常分析问题,如实反映情况,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第八条 出纳岗位职责
1、出纳办理每一笔收、付款业务前,必须坚持复核每一笔收付款凭证所反映的各项内容,如违反财务制度的凭证已报销,应负责向原报销人追回。
2、向银行存入和提取现金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 财务人员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应由主管院长指定人员代理。
第十条 出县、省的出差人员必须经院长指派,凭院长的签字、派车单或车票报销,县内出差人员由各庭、处、室负责人指派,报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各庭、处、室负责人出差必须经主管院长审批,据派车单或车票报销。
第十一条 购买物品、订书、购书等统一由办公室报经分管财务院长审批后负责办理,除办公室委托或同意,并经分管院长和办公室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同意外,其他人员不得购买物品和报销。
第十二条 维修机动车辆及其他设备须经办公室报经分管财务院长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出差借款5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给予借款,借款5000元以上经院长同意后分管财务副院长方可审批,除工作需要的借款外其他私人借款一律不予审批,所借公款必须在借用期限内归还,出差人员必须在回单位工作后七日内报销。
第十四条 对院内重大财务支出须经院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和依法报批。
第十五条 出纳、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收、付款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和单位、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干警因公出差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收回借款时,不得退回原借款收据。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财经纪律办理。
第十七条 财务公开规定
1、做好财务公开工作,让干警了解“家情”,摸清“家底”。
2、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等有关费用和其他支出,本院干警个人工资情况。
3、院财务部门在便于全体干警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财务公开的内容要清楚明白、通俗易懂。
4、财务公开的事项公布后,财务主管领导及财务人员要安排专门的时间接受干警查询,解答干警提出的问题,听取干警的意见和建议,对干警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5、每月公布一次各项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