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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24 12:14:11 打印 字号: | |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节约开支,安全、及时地保障审判、执行和工作用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有正式驾驶执照的本院干警,因工作需要,经院领导同意,报办公室备案后,允许驾驶本院车辆执行公务。严禁无证驾驶,对违反规定者给予扣发本月岗位津贴等相应经济处罚。

第二条 有正当理由的私人用车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到办公室办理用车登记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条 各庭室因公用车,需提前一天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调配出差车辆,并保证该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外单位借用车辆,须经院长批准。

  第五条 全院大型活动由办公室统一调动车辆。

第六条 全院车辆晚间下班前必须回到指定的地点停放。双休日、节假日全院车辆应当回院停放。所有车辆的钥匙以及行驶证等统一由院办公室管理。

第七条 对于首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司机本人提出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从第二次开始,扣发当月的岗位津贴,累计达5次者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因擅自在外停放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者自费修复赔偿。

第八条 执行公务车辆在途中出现故障确需进行修理的,须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私自在外修理车辆,费用自负。

  第九条 严禁酒后驾车。凡酒后开车,干警取消驾驶本院车辆的资格,专职司机予以辞退。并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因饮酒肇事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第十条 凡未经允许私自开车和擅自出借车辆者,第一次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第二次扣发半年岗位津贴;三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如因开车或出借车辆造成车辆事故,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第十一条 凡因违章驾驶被交警扣留驾驶执照、车辆,以及受到其他处罚的,由本人自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扣发一年岗位津贴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发生责任性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的,扣发驾驶人员当月岗位津贴;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至一万元的,扣发一个季度岗位津贴;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扣发全年岗位津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司机要随时与办公室保持联系,切实做到随叫随到,以保障干警和院领导特殊情况下用车。

通勤车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通勤车每半月发放一次,即每月第一个周五和第三个周五从单位院内发车,周日返回。节假日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 乘车对象:本院全体干警及临聘人员,如有空座,家属及子女方可乘坐。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外单位人员需乘坐的,须经主管院长同意,方可乘坐。

第十六条 发车时间及地点:周五中午13时由单位院内发车;周日13时从西宁市黄南小区对面曹家寨市场西侧发车;同仁地区统一在热贡大桥桥头上下车。

第十七条 通勤车驾驶员不得变更发车时间或者地点,违者由办公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因公务或特殊情况变更的由办公室向主管院长汇报,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办公室通知驾驶员及乘车人员。

第十八条 乘车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乘车规定和要求,服从司乘人员指挥。乘车人员要自觉维护车内卫生,不准在车内吸烟,不准在车内随地吐痰,不准随地乱扔杂物和将杂物扔出车外,不准在车内打闹,特别是在行车期间,不得互相推扯打闹或做游戏,不要将头和手伸出窗外,以防发生意外。不准携带宠物及有浓重气味的物品乘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乘车人员着装要干净整洁,不得穿着油污、粉尘等可能污染座位的服装就座。

第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保证车辆整洁,出车前一日须对车辆进行清洗。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否则,一经发现,对公车私用的,发现一次对司机给予警告处理,两次给予停止检查。对于未经同意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的,或者酒后驾驶的,除停止司机工作外,按照道路交通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 通勤车执行公务后,必须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马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