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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4-11-24 12:14:5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干警理论学习,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如下学习考核制度,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 学习的时间

坚持每周二、周四下午集体学习,其他时间各庭室局队可根据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组织好本庭室干警集体学习和讨论。

第二条 学习的组织

集体学习一般由办公室组织,业务学习由各庭室局队负责安排。

第三条 学习的内容

1、政治学习: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特别要加强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和掌握,学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2、业务学习:重点学习与本院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类地方性法规以及中央省州法院出台的相关文件。尤其要学懂弄通宪法及法院工作的基本法律及其配套法规,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第四条 学习的方法

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学与请进来教相结合,学文件、听报告与业务研讨相结合。重视个人自学,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学习体会,养成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勤于收集整理的良好习惯。重视学习与研究的结合,不定期地交流学习心得,组织对重大问题的专题研讨,各庭室也可以就一些问题展开讨论,以取得共识,共同提高。

第五条 学习的考核检查

建立学习考勤制度,有特殊情况缺席的,必须事先请假,学习考勤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要把学习纳入每个干警年度目标责任制,各庭室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本庭室工作人员的学习笔记,检查学习效果。要建立正常有序的学习机制,真正养成自觉学习、勤于思考、深入研究的良好习惯,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促进工作健康运转。

第六条 党员及全体干警要认真遵照执行本考核制度。

第七条 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

第八条 凡是无故不参加单位理论学习次数连续达5次或累计次数达10次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连续不参加理论学习10次和累计次数15次以上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第九条 单位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及审判业务学习都要记录好学习笔记。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马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