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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县人民法院考勤与请销(休)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11-24 12:15:28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加强队伍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是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请销(休)假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不得空岗、脱岗、串岗。

第五条 本院实行考勤登记制度。即每日上班时,被考勤人必须到指定人员处在考勤签到册上亲自签名。上班10分钟签到视为迟到。

第六条 禁止签到过程中代签、预签,违者签到无效。如因公外出等特殊事由不能亲自签到的,由其所在庭室局队领导向负责签到人员说明情况。

第七条 考勤签到册暂由院党组成员轮流保管。每周一上午负责签到的人员须将上周到岗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公示,接受监督。每周五下午下班时将签到册移交下周负责签到的人员。

第八条 干警因私事,因病不能上班的在上班前30分钟请假,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请假无效,按旷工对待。

第九条 因公出差或请(休)假应按审批程序及权限审批,并在考勤上注明事由。

第十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各部门必须在确保工作完成的前提下,合理地安排本部门人员的各种假期。

第十一条 公休假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无法安排休假的,由个人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安排,逾期不补。

第十二条 公休假可与婚、产、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干警提出休假,须提前三日写出休假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休假规定

1、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可休假25天,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满三十年及以上的可年休假35天。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工作人员年度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年休假工资政策规定

(1)年休假工资报酬计发标准:每应休未休一天,增发本人上年度12月份应发工资总额的5%;每应休未休二天,增发本人上年度12月份应发工资总额的10%;其后以此类推;

(2)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的,或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收入;

(3)年休假工资报酬,有所在单位年度年一次性发放;

(4)年休假须在本年全部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师诊断,出具病假书,向领导申请病、伤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因特殊情况(如病重、急病)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参加各类高等学历学习的工作人员,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学习假期。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基本程序及审批权限是:

1、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所在庭室负责人审批并报主管院长同意后在考勤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备案。

2、请假时间为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本人应书写请假条,经庭室负责人批准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3、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上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门审批;庭室负责人请假一律由主管院长审批;副院长请假由院长审批;院长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向审批人和县委组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条 休假期间,必须与单位随时保持电话联系,不得有违法乱纪,有损法院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请病事假每月超过5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加班费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超过60个工作日再请假期间只发50%的工资,且年底不得评为先进,并按比例扣除年终奖金或年终福利奖金。

第二十二条 请病假时间较长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请假者须对本职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否则,造成工作延误的,由院党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院领导不定期检查,对不在岗位的人员,如部门负责人、主管副院长不知去向,以旷工对待。

第二十五条 迟到、早退一次分别从本人工资扣罚30元。当月兑现。

第二十六条 发现代签的,每一次分别从应签到人,代签到人以及负责签到人员的工资中各扣罚30元。

第二十七条 严禁无故旷工,违者做如下处理:

1、旷工半日扣除工资100元,旷工一日扣除当日工资。

2、累计旷工5-10个工作日的除扣除工资外,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的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纪律处分。

4、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党组研究上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考勤制度实施期间,有全勤者每月奖励2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马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