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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务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4-11-24 12:16:10 打印 字号: | |
  为及时传达上级法院和县委的会议和指示精神,保证院党组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部署得以贯彻执行,特制定院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院务会是研究行政事务管理、审判、执行工作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讨论制定工作纪律的重要管理机构。

  第二条 院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法院和县委、县人大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2、通报院党组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

  3、安排部署全院性工作;

  4、听取各庭室汇报完成工作任务和本庭室干警的思想、品德、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情况;

  5、听取各庭室汇报有关决议、决定、部署、安排的执行、落实情况;

  6、需要研究和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院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和各庭室的主要负责人。会议由院长或受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第四条 院长决定有关院务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副院长和有关庭室认为有关事项需提交院务会议讨论的,应当报请院长决定。

  第五条 院务会议每月上、中、下旬各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院办公室应提前将召开院务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参会人员,需要在会上作汇报的,还应当告知做好汇报准备。

  第七条 院务会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并办理有关院务会议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并向院长(副院长)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和问题。

  第九条 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须事先向院长请假并经批准同意,庭室负责人不能参会的应委派其他人员参会。

  第十条 各庭室对院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按规定的期限和有关具体要求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或者不执行院务会议决定或未按期完成决定内容的,由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考勤制度》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须严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不宜公开的事项和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马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