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河财字(2014)1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我院差旅费的标准和支出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严格申报出差事由及地点
所有人员出差必须事先提报出差申请,具体要求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到外地参加有关业务工作或其他方面的全国性、区域性会议须凭会议通知,报院长批准。
2、到外地及省内考察、学习须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考察学习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数及其他必要事项,报院长批准。
具备前述两项要求后,将会议通知或外出考察学习书面申请提交财务室,由财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院经费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财务领导批准。
第二条 严格限额预借差旅费及限定交通工具
1、外出开会、考察、学习预借差旅费,只限于经领导批准的地点往返交通费和河财字(2014)1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食、宿费,超出部分财务室不予借支。
2、到省外出差和一般公务性外出一律乘坐火车。确需乘坐飞机的,须事先经院长批准,否则,不予预借和核销差旅费。
3、出差结束后,一周内必须到财务室核报差旅费,超出规定时间不及时核报差旅费的视为放弃。
4、所有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填报《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出差审批单》,经院财务室审批后,方可在出差后进行报支,未在出差前填报《审批单》的人员,差旅费一律不予报销。
5、住宿费,出差住宿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票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每天每间不超过250元,出差原则上两人一间。
6、伙食补助费,到工作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城市出差的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按其他地区每人每天60元标准报销(西宁地区每人每天按70元标准报销),已报销伙食补助费的人员,不予报销就餐费票据,通勤车司助人员,及节假日接送院领导的,除院领导节假日期间因公需用车外,按二日领取伙食补助。
7、交通费,到工作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城市出差的工作人员,交通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报销,已报销交通费的人员,不予报销汽油票等票据,已派车的工作人员不报销交通费。
8、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须附正规文件及正式发票,凡开具的正式发票,需如实填明单位、数量、金额等,不得涂改,禁止用白条报支各类费用。
附:1、青海省各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