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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1-24 12:18:01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县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司法救助工作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进司法的人文关怀,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河南县县情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救助资金,是指经批准专门用于法院执行、涉诉信访等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而申请执行人为生活极度困难的自然人或者因申诉、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审理期间生活极度困难的自然人,进行救急资助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司法救助资金以财政专项拨款、个人和社会捐赠,按照公开公正原则、管用分离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和一次性适时救助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司法救助的案件主要包括:

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

2、交通肇事赔偿案件;

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4、涉诉信访或者其他涉特困群体、自然人的案件。

第五条 申请救助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河南县人民法院未结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或河南县人民法院已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申请再审人;

2、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诉、申请再审人及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最低社会保障的;

3、申请人或申诉、申请再审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被当地政府确定为特困户的;

4、孤寡老人或孤儿;

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的;

6、其他情况需要救助的。

第六条 需要司法救助的执行、涉诉信访等案件,由案件承办人书面提出,并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户籍证明;

2、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保科(办)证明其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无其他相应社会救助的证明书;暂住本地的申请人也可以由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相应的证明书。

3、低保证明;

4、残疾证明;

5、其他需要的证明。

对上述证明材料,附相关证据材料和影像图片,相关调查和证明材料,应由申请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加盖证明印章。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提出发放司法救助金的理由和金额建议,书面报局(庭)长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院长签字后向申请人发放。申请材料以及其他审批材料等装入案件卷宗。

第八条 司法救助资金的救助标准为每案一般只能申请司法救助金一次,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有特殊情形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集团诉讼中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每人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对于确需提高救助标准的案件,报院长办公会决定,但最高救助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第九条 申请人凭身份证领取司法救助金,领取时应在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表上“申请人领款签名”栏内签字。领取司法救助金的手续,应当由申请人亲自办理;申请人亲自办理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成年家属办理,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及申请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救助金发放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执行后从执行款中扣除等额救助金的款项,并将该款项交纳司法救助资金帐户中。

第十一条 执行案件司法救助金的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后,被执行人主体已不存在的,该案按照法律规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主体仍然存在的,该案中止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仍可在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的,也可终结执行。

第十二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因隐瞒事实取得司法救助金的,法院除强制执行回转已取得的救助金外,可以给予警告、训诫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院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司法救助金的,除赔偿等额司法救助金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司法救助资金由河南县人民法院管理使用,设立司法救助资金专门帐户,建立帐册,实行专人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马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