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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减免缓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24 12:18:45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第一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扶、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责任编辑:马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