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司法公正,加强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来访群众反映我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院长接待工作由本院立案庭负责办理,立案庭要认真核实来访人的身份,并对来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情况进行详实的登记;
第二条 对来访人申请院长接待的,立案庭要进行初步审查。来访人要求解决的问题属下列情形的,应报请院长安排接待;
1、来访人反映的案件案情重大,影响面广,问题严重,急需得到解决的;
2、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由有关庭室处理,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的;
3、集体来访的;
4、反映的问题需经院领导协调才能解决的;
5、其他需要院长亲自接待办理的;
第三条 对院长决定接待的,由立案庭及时将确定接待时间、地点通知来访人;
第四条 院长在接待来访人时,由立案庭 通知有关庭室负责同志协助院长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条 院长接待结束后,有关庭室应按照院长接待后的批示,认真办理,妥善解决来访人反映的问题。
第六条 本办法于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