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立案审查
1、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并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2、审查登记刑事公诉案件。对不属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普通程序刑事案件,应在7日内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在3日内退回人民检察院。
3、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并在15日内决定立案、不立案或裁定驳回。
4、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5、对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6 、对发回重审、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并由上级法院交由本院再审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制作再审决定书。
7、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和申诉予以登记立案。
8、对外地法院移送的案件和委托执行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9、对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特别程序案件进行审查立案;依法办理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10、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在立案时,向原告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具体地址、通讯号码,要求原告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复制件,并开具证据收据等。
11、核算诉讼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用、保全实际费用)、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实际费;依法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核及报批手续;负责案款的退付。
12、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官的未结案情况等因素办妥开庭前的全部手续。
13、负责各类案件立案信息的电脑输入,负责数字法庭等系统录入和上报工作。
14、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服务。
15、庭前调解简单民商事案件。
第二条 送达
1、送达本院及外地法院委托的各种诉讼文书。
2、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并实施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3、负责或配合业务庭法官进行庭外调查、现场勘验。
4、负责各类案件的排期及公告门户网上传等。
5、民商事案件立案后,举证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纸质和电子版一并移送审判庭;刑事案件排期后当日内移送审判庭;执行案件立案后当日移送执行局。
6、负责办理案件的报结手续。
7、负责向上级法院移送上诉、抗诉案卷并接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等退回的案卷。
第三条 信访申诉
1、接待来访,解答法律咨询,负责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服务;对当事人口头起诉的,制作口诉笔录。
2、依信访处理相关规定审查处理信访件。
3、负责院长接待日的准备工作。
4、所有来访必须登记,写明来访人,来访事由,来访时间及解答内容。
第四条 立案庭庭长工作职责
庭长在履行职务和主管审判工作上,对主管副院长、院长负责。
1、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指挥、调度本庭的工作人员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负责的立案、调解、申诉复查、信访等工作任务;
2、依法律和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审查、审批、呈报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工作;
3、庭长应虚心接受社会各界执法监督员对所主管立案工作的监督,督办提出的有关案件和事项;
4、庭长在对所负责的立案工作中出现错案应负相应的责任,具体按照本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5、认真抓好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好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6、负责诉讼引导、查询咨询、调卷的指导和参与工作;
7、主审管辖争议、异议案件和各类复查案件;
8、对书记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立案工作。
第五条 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即张贴公告,通知当事人以及在门户网,法院网发布公告等;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各类案件立案信息的电脑输入;
4、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并负责裁判文书的打印核对等工作;
5、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6、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