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管理,构建客观、公正、科学的法官评价体系,形成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地做好审判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管理是针对法官个人审判质量效率和审判业务能力的综合考评和规范管理。
第三条 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管理的对象为各审判业务部门业务负责人及其助审员以上审执人员。
第四条 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客观公正、规范操作;
2、分工负责、协调配合;
3、注重实绩、综合评价;
4、既重视量化指标又不唯指标论;
5、审判质量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
6、法官审判业绩管理与岗位目标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对法官审判质量效率的考评,采取数据指标考评与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数据指标包括法官审理案件的结案数、结收案比、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超审限未结案数、民事案件调解率、上诉率、申诉率、执结率、执行案件投诉率、执行标的额平均到位率、申诉复查和解撤诉率、申诉复查案件再复查率等。
第八条 法官审判质量效率考评指标的统计口径,本着尽可能精确量化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每月4日前,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对本部门每个法官上月的审判质量效率情况分别作出统计并提交立案庭。立案庭应于每月6日前审核汇总并予以公布,个人如有异议应及时提请立案庭核实更正,立案庭于10日前将核实后的统计表送法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归入法官审判业绩档案。
第十条 审监庭质评组对法官已审结并生效的案件按月进行质量评查。对在评查中发现的差错及时进行责任分析与认定,同时逐人逐案填写《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登记表》.
第十一条 质评组对在评查中发现的有违法审判或违反审判纪律嫌疑的案件,应及时审委会查处。
第十二条 法官审判业务能力的考评是对法官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能力、撰写裁判文书能力、庭审能力和调研能力的综合考评。
第十三条 法官裁判文书撰写能力考评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建立由质评组负责的日常评查制度。在评查案件的同时,按月对裁判文书进行评查。二是建立优秀裁判文书定期评选制度。每半年举行一次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由质评组将每月评查出的优秀裁判文书填写《半年度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登记表》参评,审委会从中评出半年度优秀裁判文书,评出的优秀裁判文书由办公室上网公布,并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第十四条 法官庭审能力考评的对象主要为审判长及独任审判员。每年对每位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至少应抽查一次。由法官庭审能力考评小组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结合现场评议的方式对法官庭审能力进行考评。
第十五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应对各考评责任部门或相关考评小组报送的考评资料认真进行验收和核对,同时做好登记和交接手续,以便落实责任。法官审判业绩档案应作为法院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逐人归档,规范管理,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法官审判业绩考评是法官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的核心内容,由此产生的法官审判业绩档案应作为今后对法官评定等次、兑现奖惩、评先授奖、晋职晋级以及接受上级法院遴选法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