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强化审判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按其相关的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分为立案、送达、排期、结案、归档五个环节,每个环节要及时录入数据,进行有效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进行。
第三条 立案庭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对每一起案件审理的流程进行管理与监督。审判庭、执行局负责人应根据本办法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加强领导,确保《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表》的填写真实、客观、全面,准确反映案件的审理过程。
第四条 立案庭应根据各类案件在流程中的不同环节,通过审限警示和审限督办通报的管理手段,对案件的审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审判庭、执行局在审限过三分之二时未审执结的,审监庭向相关业务庭发督办单督促按期结案,并将督办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中出现异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主管院长,由主管院长协调解决。
第六条 审判庭审理各类案件的期限都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运行。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作为院目标管理考核依据之一。
第七条 刑事、民商事、行政和申请执行等各类案件均由立案庭审查立案。
1、立案庭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查,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退回检察院;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在当日予以立案。
2、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和行政起诉状后,应注明收到日期,并由当事人填写证据清单一式二份,经立案庭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一份存卷,一份交当事人若因未填写证据清单,造成案件公正处理的,其责任由立案人员负责;对起诉材料不全的,需向当事人或代理人发送书面通知,指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必须提供的材料;对符合立案条件或在当事人不预交纳诉讼费后7日内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于7日内说明理由或裁定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再审案件,由审监庭负责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庭答复申诉人。经审查,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但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问题的,报主管院长决定;合议庭意见一致,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报主管院长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以及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立案庭在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次日立案,3日内移送审判庭。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保全条件的,立案庭应当在合议庭评议后48小时内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合议庭作出裁定并负责执行。当事人起诉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立案庭应当当日立案后移送审判庭。
第十条 执行案件,由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内向执行局移送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案件立案后,开庭前的各类诉讼文书送达由由立案庭负责。
第十二条 各业务庭通过邮局送达诉讼文书,由负责邮寄的工作人员向邮局催收回执,并及时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三条 立案庭在立案后,应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均送达完毕,确认各类案件材料移送审判庭并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已排定的开庭审理日期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若需更改的,立案庭和业务庭重新商定。
第十四条 具体案件排期开庭时间:
1、刑事案件开庭日期安排在受理后15日内。
2、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开庭日期安排在受理后30日内,普通程序的开庭日期安排在受理后45日内。
3、行政案件开庭日期安排在受理后45日内。
第十五条 各类案件均应在法定的审限内结案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审判长或案件承办人应写出延期结案的申请报告,经庭长同意,报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 案件结案后,应根据我院《案卷移送制度》的规定移送审监庭进行质量评查,经审监庭评查并整改完成后送档案室归档。
第十八条 案件审结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书记员应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并将案卷装订好后10日内移送上级法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