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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县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11-24 12:22:17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拓宽监督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院实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审判质量,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切实抓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确保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不出现“瑕疵”。

   第二条 裁判文书制作网上公布要遵循合法、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审管办负责对裁判文书上传网络工作以及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通报工作。并报中院备案。

第四条 审执部门应选取具有文书制作示范意义或案例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报送审管办在互联网公布。但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及其他不宜上网的除外。

   第五条 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但下列八类裁定书需要上网:

   1、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2、不予受理的裁定;

   3、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4、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

   5、发回重审的裁定;

   6、执行异议的裁定;

   7、执行复议的裁定或决定;

   8、补正裁判文书中笔误的裁定书。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调解或撤诉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

   第七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请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的,经过严格审批该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不上网。

   第八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请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的正当理由是指:

   1、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对立情绪较大;

   2、裁判文书涉及的内容可能会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不利影响。涉及名誉权、相邻权、离婚、赡养、继承纠纷等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后可能激化矛盾,或一方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

  第九条 裁判文书上网以裁判文书已生效为准。

第十条 裁判文书的制作实行层级审核制,对拟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判文书,需经合议庭初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定审。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对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需经主管庭局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上网纳入裁判文书管理。裁判文书从开始审批到上网公布,相关人员要认真填写《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审批表》,并同时需附卷备查。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在收到裁判文书送达生效回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裁判文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审批表》及已经过技术处理的裁判文书正本报送主管院长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并提出“拟上网”或“拟不上网”的建议并注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主管院长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上网范围、上网格式、审批程序以及裁判文书的质量进行审核,对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上网;对不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不上网并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经过审核批准上网的裁判文书,审监庭应于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用专用U盘报送本院指定上传网络人员统一将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未批准上网的,应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审批表》直接附卷备查。

   第十六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明确请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的,在立案时需填写《当事人请求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申请表》,说明不上网理由、申请人联系方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审批把关不严、不上网、认定随意、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立案时未征求当事人意见,造成不良影响的,其责任由立案庭负责。

     第十七条 承办人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制作,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十八条 审执部门对上网公布裁判文书中当事人(包括第三人)、证人、证据的有关涉密信息应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第十九条 承办人除对相关涉密信息做技术处理外,必须保证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案件卷宗正本内容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应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但刑事案件中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姓+某或某某”的方式表述;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姓一+某或某某”等方式表述。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证人的姓名可以用“姓+某或某某”的方式表述,其余信息删除。证据涉及隐私或者犯罪细节、侦查手段的,应对文字进行处理,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为方便查询检索,承办人应将拟上网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公司诉××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张三等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等。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马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