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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庭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14-11-24 12:22:54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审理各类申诉案件、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负责全院已审结、执结案件的抽查、评比、考核和通报;

第二条 对本院各审判庭上诉改判的原审案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意见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由审判委员会确定案件错误性质;

第三条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法院、本院相关规定,做到监督有力、工作到位、操作规范、裁判正确;

第四条 做好诉讼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服务;

第五条 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本院相关规定的学习,坚持集体研讨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汇报制度,不断提高本部门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

第六条 加强新形势下审判监督工作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新经验,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新举措,健全和完善审判监督机制,提高我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七条 做好本庭所承办、抽查各类案件及办理其他工作事项统计和统计数据的报送、利用工作;

第八条 做好全院案件质量评查,负责案件评查委员会日常工作,与办公室共同做好案卷归档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马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