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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县人民法院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1-24 12:25:23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院督查督办工作,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接受投诉,协助上级部门和领导同志处理具体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客观反映,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人民法院督查督办工作是对法院内部的重要决策、重大部署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各项领导同意批示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这项工作对加强审判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与本院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和有关奖惩等制度配套施行。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以及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进行,要及时反馈督查信息。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范围。

  1、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事项;

  2、省、州、县委和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及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3、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人大、政协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要求法院办理的意见、建议、提案;

  4、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常委会函告要求办理结果的事项;

  5、省、州、县委政法委员会函告要求办理结果的事项;

  6、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7、本院党组、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以及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落实事项。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接受院长的领导和监督。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室是本院督查督办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领导、检查本院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纪检(监察)室与院办公室合置办公。

  第九条 各庭、室、局、队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被督查督办的事项,并负责与纪检(监察)室保持信息联系。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督办事项的登记、交办、转办、催办、上报、反馈、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根据党组会、全院大会、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布置、议定的重要工作,院主要领导要求或上级督办事项、批示确定的工作督办事项,制定《工作督办单》,报经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后通过公文下发给各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 《工作督办单》必须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对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必须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任务范围;对部门间分工不明确或因内容复杂无法归口的事项,由纪检(监察)室报请主管院长确定主办部门。主管院长仍无法确定的,报院长确定。

第十三条 各承办部门接到督办任务后,必须按照责任制,明确落实到人,对重大督办事项,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落实。督办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承办部门如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向签发领导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并与纪检(监察)室联系,以免贻误工作。承办部门认为转办事项不属于自身业务范围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室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办。

第十四条 督办事项下达后,纪检(监察)室必须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催办,做到紧急事项跟踪催办,重要事项反复催办,一般事项定时催办,确保办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 督办事项结束后,承办部门要按照一事一报的要求,及时向纪检(监察)室报办理结果。纪检(监察)室收到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后,及时向院领导报告督办结果或向上级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工作督办的第一责任人,对工作督办不力的部门,按院绩效管理考核相关内容予以扣分,造成严重失误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因纪检(监察)人员失误,造成延误工作的,追究纪检(监察)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马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