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实行廉政责任制度。院长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领导各负其责,分管院领导向院长,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干警向部门负责人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网络。
第二条 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得不力、自身又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党组应建议县委、人大对其进行调整;本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部门负责人要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作深刻检讨,党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 强化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违反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徇私枉法,违法立案,私自制作法律文书、私自办理执行案件、私自提审犯人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坚持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经审监庭评查为优秀的案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承办人相应的奖励;经评查为不合格的案件,对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罚,并责令其限期补正。
第五条 强化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承办人员因一般失误造成错案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因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而造成案件明显错误,当事人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严格保密制度。在审判活动中泄露审判机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泄露审判机密造成严重后果或由于泄密使他人受到报复侵害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严格遵守《执行工作纪律》,在执行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八条 建立对法院内部人员说情风的惩戒制度。法院内部人员受一方当事人之托,为一方当事人谋利,对案件承办人说情、吃请、给予好处等,一经发现并查实,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严格诉讼收费办法。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乱收费,以及接受影响公正执法或非自愿赞助款物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私分、侵吞、挪用诉讼费、罚没款、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孽息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使用非财政专用诉讼费票据收取诉讼费用,特殊情况以临时代用收据收取的,必须在三日内补开正式收据,并将所收款交院财务室。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严格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发现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本院《车辆管理使用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建立干警八小时外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干警八小时处活动,对生活作风不检点、自身形象差,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禁令”督查制度。严禁利用扑克牌、麻将等进行赌博活动、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吃请送礼、严禁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不正当往来。严格遵守“五条禁令”、“五个严禁”。院有关部门经常对干警遵守“禁令”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干警廉政档案制度。为每位干警建立廉政档案,将干警平时遵守廉洁自律的表现入档备案,作为对干警评先评优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提高干警廉洁守纪的自觉性。
第十六条 强化对违法违纪干警的检举、揭发、投诉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监督,设立和完善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对署名检举、揭发、投诉的,要在七日内查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检举、揭发、投诉人反馈查处结果。
第十七条 建立预警调整制度。对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群众举报多、意见比较集中的干警,由纪检(监察)室给予诫勉谈话;经提示、教育仍没有明显转变的,即使暂时不能查实其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也要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待岗制度。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在适用纪律处分的同时,适用待岗,待岗时间的长短视违纪情节的轻重而定,干警待岗期间予以相应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本院临聘人员参照在职干警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