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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县法院从公开公平入手,用“四心”化解群众纠纷
作者:欧瑞兵  发布时间:2015-05-20 15:18:11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河南县法院从巩固群众路线成果出发,按照县委“三基”建设的要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努力以调解方式化解民事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调解结案率一直稳定在76%以上。

一是用热心化解民怨。将大调解意识贯穿审判的全过程。坚持调解工作从案件源头抓起,从一次微笑、一杯水、一句问候抓起,从法律咨询环节、立案环节入手,向原告渗透调解理念,在调解最佳期向双方当事人宣传调解的便利和好处。同时,释明举证责任,让当事人看到自己在诉讼中应负的举证责任,为之后的调解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用诚心取信于民。重视立案送达环节,抢抓调解关键点,被告能否积极出庭,是调解的第一道关口。因此,在送达相关法律时,尽量直接送达,说服当事人亲自出庭,让办案人员与被告有和谐沟通和良好交流,建立双方对办案法官的信任和理解,从而选准调解的切入点和关键点。

三是用爱心解决矛盾。针对部分民事责任较重当事人片面认为履行能力较差就消极诉讼的实际,县法院选派精通当地风俗习惯的“双语”法官深入一线进行心理疏导,打消被告“躲、闪、拖”的侥幸心理,激发其诉讼热情,为调解奠定良好基础。 

四是用恒心促进和谐。一线办案法官充分认识到调动各方力量参与调解,成功率明显的效果。为此,他们本着解决群众纠纷,创造和谐村社、家庭为目标,放下身子,深入双方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居委会,草场,主动邀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参与调解。这样做,虽然法官增加了工作量,但调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随之增加。同时,针对一方当事人已做出合理让步,而另一方当事人在判决后可能获得的诉讼利益更大,不肯接受调解意见的情形,法官拿出以往的判例,用判决结果对其进行警示,使其做出明智的选择。对于不肯让步的当事人释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特别是对那些没有掌握对方财产状况或对方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对其进行执行风险的提示,促成调解,当庭履行,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责任编辑:马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