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市、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格尔木市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2、海东地区、海南、海北、黄南、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格尔木市)诉讼标的额在6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3、果洛、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4、西宁市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
5、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的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