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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11 10:27:57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扶、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拉毛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