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加强我院涉诉信访接待工作,强化信访工作职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秩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诉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二)热情接待,首访必复,认真负责,依法及时处理;
(三)解决实际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
(五)分级管理,属地管辖,将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
第三条 省法院信访部门管辖以下涉诉信访案件和其他非诉信访事项:
(一)经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强制执行等案件,法律文书生效后,有关当事人不服,以信件或来访的形式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
(二)反映我省各级法院司法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或提出司法建议;
(三)举报我省各级法院及法官违法违纪的有关事项:
(四)有关法律服务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