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对专门性问题的技术审核、技术咨询活动,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技术审核是指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合议庭要求,对送审案件中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工程文件、会计资料、医疗资料等技术性证据以及其它有关技术性问题,组织有关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
技术咨询是指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对法官提出的一般专业性问题,组织有关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解释或答复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为审判、执行活动提供技术审核、技术咨询服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合议庭或法官要求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咨询工作,应当组织相关领域或学科的专家完成;对本部门司法技术人员能够进行的技术审核、技术咨询工作可以自己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