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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11 15:32:11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审判监督工作公正、高效的进行,提高再审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庭前准备工作

  第一条 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

  第二条 书记员在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经立案庭审查立案的,应当在受案后七日内将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并通知其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委托代理授权书;

  (二)对本院决定再审或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七日内将应诉通知书、再审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委托代理授权书;对有特殊情形无法及时送达的,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送达;

  (三)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七日内将抗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送达原审当事人,并通知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委托代理授权书;

  (四)在开庭三日前向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送达传票或通知;对路途较远的当事人,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问;

  (五)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

  (六)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先期公告原审当事人姓名、单位、案由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以上工作应当制作笔录,由书记员签名。
责任编辑:拉毛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