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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民事案件被执行人进行公示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11 15:35:01 打印 字号: | |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将其予以公布:   

  (一)被执行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

  (三)被执行人故意躲藏、逃避执行的。 

  执行程序中被依法追加、变更的被执行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也可以列入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二条 如果公布后有损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一般不予公布。难以确定是否公布时,应逐级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三条 公布方式

  (一)、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向工商、税务、公安机关通报; 

  (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报。   

  以上公布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责任编辑:拉毛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