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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11 15:39:16 打印 字号: | |
  一、收案范围

  下列案件由民事审判第三庭或知识产权合议庭审理:

  1、涉及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用的纠纷案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2、涉及著作权、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3、涉及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案件。

  5、涉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合同纠纷案件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6、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
责任编辑:拉毛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