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概况 > 制度规范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11 15:43:38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或近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而造成损害结果,要求医疗机构赔偿其人身损害的民事案件。

  患者死亡的,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

  第三条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分为以下两种:

  (一)因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案件;

  (二)因医疗过错引起的赔偿案件。

  第四条 下列争议不属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一)患方与医疗机构非因医疗行为而产生的人身侵害或财产损失案件;

  (二)基于医疗服务合同而产生的违约纠纷;

  (三)非法行医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责任编辑:拉毛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