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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1 15:59:11 打印 字号: | |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涉外(含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关系到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质效和我国司法的国际声誉。为进一步规范落实此项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涉外商事案件一审案件统一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集中管辖。

  二、集中管辖的案件是指: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案件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三、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传统民事纠纷,不属于集中管辖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管辖。

  四、对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案件的申请再审及申诉,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受理。对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再审的本院涉外商事生效判决,由有关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办理。

  五、信用证纠纷和涉及外资金融机构案件,不论主体是否涉外,都属于集中管辖范围。

  六、凡涉外及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仲裁裁决保全、仲裁证据保全、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效力,申请撤销、执行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案件均实行集中管辖。
责任编辑:拉毛才让